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班级达标细则(试行)

文章作者:  发布时间:2013-04-10  浏览次数:43

    为了加强班集体建设,发挥其在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,制定本细则。
    第一条  班级达标评定基本分为60分,满分为100分,超过者以100分记。符合以下条件的班级可获得基本分:
    1.全班同学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院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。
    2.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,专业思想牢固,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。
    3.能按时完成学院、系布置的各项任务。
    第二条  加分
    1.建立和落实班级管理制度,每项加1分。
    2.班级出勤率(以学院抽查公布结果为准)超出学院平均出勤率1个百分点加1分,最高加5分。
    3.英语四级(英语专业专四)通过率,超出学院同一年级平均通过率1个百分点加1分,最高加5分。
    4.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一级、理工科二级通过率,超出学院同一年级平均通过率1个百分点加1分,最高加5分。
    5.班级宿舍达标率(以学校学生公寓中心和学院检查结果为准)在98%以上,超出1个百分点加1分。班级宿舍被检查通报优秀,每宿舍加1分。被评为校文明宿舍,每宿舍加3分。
    6.班级学生参加科研活动,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4分,独立拥有院、校、省、国家级科研课题,每项分别加1、2、3、4分。
    7.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,市级、省级、国家级每篇分别加1、2、3分。文学、艺术、新闻作品:国家级、省级、市校级每篇(件)分别加2、1、0.5分(在校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.2分,最高不超过1分)。
    8.班级在校风建设、学风建设、科技竞赛、学科竞赛、文体、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集体奖,获省、校、院、系级优秀组织奖每项分别加5、4、3、2;获院级一、二、三等奖,每项分别加2、1、0.5分;获市校级一、二、三等奖,每项分别加3、2、1分;获省级一、二、三等奖,每项分别加4、3、2分;获国家级一、二、三等奖,每项分别加5、4、3分。个人奖按集体奖折半加分(按比例评奖、各类评优及奖学金不加分)。该项最高加10分。
    9.班级学生获得教育部门、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、技能证书或者通过行业资格考试的,每人次加0.5分。该项最高加5分。
    10.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组织的活动(学术讲座、文体活动等)每次加1分,最高加5分。
    11.全班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,好人好事不断涌现,受到院、校、市、省、国家表彰的,每次分别加1、2、3、4、5分。
    第三条  减分
    1.本班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、学院集体活动,或不能很好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,每次分别减5、4、3分;有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行为,每人次减10分。
    2.班级制度不健全,班级日志不认真,甚至无记录,每项减1分。
    3.考试、考查不及格,每人次每门减0.2分。
    4.旷课每人每学时减0.5分;迟到、早退每人次减0.2分;事假每人每天减0.2分。
    5.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(如不叠被、不值日、随地泼水、迟归、浪费水电等)每人次减1分;夜不归宿每人次减2分;使用违章电器每人次减2分。
    6.违反《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学生行为规范》并被作违规登记,每人次减2分。
    7.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每人次减3分;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,每人次分别减4、5、6、7、8分。
    8.班级出现违纪现象,隐瞒真情,不及时上报,每人次减10分。
    9.班级有恶意欠费情况,每人减2分。
    第四条  同类项目加减分,以最高或最低分值计算,不累计加减分,集体与个人不重复加减分。
    第五条  以上加减分条款未列举者,可类比相近条款执行。
    第六条  班级评分在60分以上为“达标班级”,低于60分为“不达标班级”。
    第七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为“不达标班级”
    1.学生违纪率在5%以上;
    2.不达标宿舍在10%以上;
    3.出现重大刑事案件、学生责任火灾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群体事件的。
    第八条  “先进班级”在“达标班级”中按25%的比例评选产生,学校授予“先进班集体”荣誉称号,并在下一学年增加1个二等奖学金名额、1个校三好学生名额或1个校优秀学生干部名额。“不达标班级”限期一学期内改正,并在下一学年减少1个二等奖学金名额、1个校三好学生名额或1个校优秀学生干部名额。
    第九条  各系在评选“先进班集体”时,根据班级达标考核结果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,按年级合理分配名额。
    第十条  班级达标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,在9月底以前完成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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